浅谈安庆市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(四)
发布时间 : 2017-09-08 15:55 浏览量 : 34
对政府登记在册中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历史建筑,要加强日常的保护监管,定期对各文物保护点内历史建筑的保护现状进行调查梳理。对未被列入文保单位名录的历史建筑要深刻挖掘其历史内涵,对具有较高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要加快评审、认定工作,申报文物保护单位。同时未避免因城市建筑造成“非文保”历史建筑的拆除和破坏,一个区域在进行建设改造之前,应向文管部门确认该地块历史建筑的普查情况。对尚未进行历史建筑普查的,应在建设改造前完成调查工作,未完成调查的,不得进行建设改造活动。
目前对于历史建筑的保护我国除《文物保护法》和《实施细则》作为基本法律外,还新增有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》等法律法规。笔者认为,结合安庆现存历史建筑的现状和分布特点,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的地方性法规,也是能更好保护历史建筑的有效途径之一。如安庆市颁布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《安庆市菱湖风景区条例》就提到了对景区内文物古迹、历史遗址等人文景观,应当依法予以保护。风景区内历史人文景观的开发、利用和维护,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,体现了对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的重视。
安庆历史建筑的保护一直是由政府主导的,保护的形式主要有两类,一类是修缮历史建筑后作为展览馆、陈列馆等供人参观。一类是转换历史建筑原有功能,作为各政府单位的办公场所。虽然上述是保护和利用历史建筑的方法之一,但结合安庆本地实际,这种方法缺乏历史建筑保护的市场机制,未能将历史建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结合起来。笔者认为,对现存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,可以采取分类保护的方法。如对具有重要历史、艺术等价值的历史建筑,应禁止转让,由政府出资修缮保护,此类历史建筑不能进行市场运作;对具有一般历史价值的历史建筑,允许有条件的转让,如企业或个人出资修缮,文管部门要对其资质进行严格的筛选;对现存大多数的近代民居建筑,允许和鼓励转让,由企业和个人出资对这些历史建筑进行修缮。在允许历史建筑转让的同时,政府主管部门应同这些历史建筑新的所有人签订责任协议,详细历史建筑的修缮和利用规定,并进行严格的监管。在此前提下,允许新的所有人在这些历史建筑中引入旅游业或其他第三产业,以激发和培育这些历史建筑的内在活力,以此构建长效保护机制。这样不仅能够分担政府对历史文化保护的财政负担,有效解决历史建筑保护的资金问题,还能实现历史建筑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。
历史建筑不仅是研究地方历史文化重要的实物载体,更重要的是历史建筑本身所具有的旅游、教育等功能,也是其他资源所不可替代的。安庆现存历史建筑是安庆市发展旅游业最具潜力的宝贵资源。笔者认为,将安庆现存历史建筑进行整体“打包”,与天柱山、九华山等周边热门景点进行整体宣传,以“游一日安庆,读百年历史”为对外旅游宣传口号,策划“安庆市区一日游”等旅游项目,将更多的国内外游客吸引进来。这样不仅能提高安庆旅游的可玩、可看度,提高安庆的知名度,同时也能促进安庆旅游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。
历史建筑是一本活的教科书,其所包含的建筑、艺术、科学、人文等价值也是十分难得且宝贵的资源。学习建筑的人可以从历史建筑中得以启迪,学习艺术的人可以从历史建筑中得到创作灵感。同时安庆现存历史建筑中如徐锡麟安庆起义旧址、任弼时狱中斗争旧址作为重要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,对于广大市民、特别是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,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同时通过历史建筑,可以更加直观的了解安庆的历史文化,有助于激发广大市民、特别是青少年的家乡自豪感和荣誉感。
总结
历史建筑的保护对延续城市发展脉络,提升地方历史文化内涵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。在城市建设和发展中充分利用现存历史建筑的历史价值,给予应有的重视和保护,并处理好城市发展与历史建筑保护之间的关系,促进社会经济发展,是一项功在当代,利在千秋的工作。
本文入选第七届皖江地区历史文化研讨会论文集,作者为安庆市根亲文化研究会副秘书长江军